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良好学风的建立,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下发的第34号令《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该《办法》共计十六条,分别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情形、负有责任的导师和学位授予单位以及各有关主体作假行为的处罚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办法》,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包括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等,都在学位论文之列。
出现以下五种情形,将被视为学位论文作假,包括: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伪造数据;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对于学位申请人员论文作假的,《办法》明确规定,未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 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不仅如此,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还将面临开除学籍的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除了学位申请人员学位论文作假将受到惩治外,对帮忙作假者,《办法》也做出了严厉处罚规定。在校学生为他人代写、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同样会受到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或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参与作假,则面临开除处分或解除聘任合同的处理。对于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将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按照《办法》,指导教师、相关院系及相关责任人未尽到相应职责的,也可能被追责。例如,《办法》规定:“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对于“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将“暂停或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核减其招生计划”。
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出台施行,首次明确界定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和对各行为责任主体的处罚,对打击学术造假、依法规范管理、重塑科学道德与学风环境具有重大意义。各高校应严格执行《办法》,加强教育和监督,杜绝学术不端行为。